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