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