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