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