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二)总体目标;(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