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