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