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第十三条有效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