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第十二条有效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