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