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第十一条有效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书;(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