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