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就业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