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大力发展经济,把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加强劳动就业机构建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