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四章 就业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机构或其委托代理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登记办理《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就业机构报告岗位空缺情况。流动就业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人以及台、港、澳人员到我省就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申报审批许可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