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到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就业档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应招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