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机构或其委托代理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登记办理《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就业机构报告岗位空缺情况。

流动就业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人以及台、港、澳人员到我省就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申报审批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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