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劳动就业机构应当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引导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