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就业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代理服务。就业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专门咨询;

(二)提供培训信息和岗位信息;

(三)培训、寻找有专项技能或特殊岗位要求的劳动者;

(四)保管就业、失业、保险、培训等相关档案;

(五)代办有关社会保险手续,领取和发放社会保险金;

(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