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劳动就业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代理服务。就业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专门咨询;(二)提供培训信息和岗位信息;(三)培训、寻找有专项技能或特殊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四)保管就业、失业、保险、培训等相关档案;(五)代办有关社会保险手续,领取和发放社会保险金;(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