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劳动就业机构应当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公告服务,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调整择业意向和用人条件。公告服务的主要内容:(一)产业、行业、单位需求人员及条件和指导性工资价位;(二)求职人员的状况、素质和择业意向;(三)岗位供求状况;(四)需要调整的择业意向和用人条件;(五)就业服务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