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劳动就业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发展及时推荐就业和对就业特别困难者提供专门帮助等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优先介绍服务,其中介服务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