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劳动就业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对失业人员的培训。

对组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经劳动就业机构审查批准后,其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