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计划及建议,并每年报告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