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一)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实行管理;(三)组织市域规划的修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