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实行管理;

(三)组织市域规划的修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