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