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事先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渔业养殖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