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