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