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