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