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未列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