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人员的选民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