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固定班次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正点营运。

需取消或变更航线、班次、站点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三十日后方可取消或变更。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临时取消或变更班次、站点的,应当公告,并办理有关退票或换票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