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实施危险品检查。对拒绝接受危险品检查的乘客,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以不予承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