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旅客运输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救难、呼救和通讯等设施。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经常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将有关安全常识告知旅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