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九条已废止旅客运输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救难、呼救和通讯等设施。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经常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将有关安全常识告知旅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