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八条已废止旅客运输船舶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营运标志,其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