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七条已废止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旅客安全,为旅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