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条件与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