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条件与程序第十条已废止从事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二)具备开业条件的,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三)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持水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