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