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条件与程序第九条已废止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设施;(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