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运输区域在本市辖区内的,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运输区域超出本市辖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