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未建立、保存生产、检验或者销售记录的,保健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或者未如实记录、保存保健用品购销查验台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