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用品做虚假、夸大宣传或者涉及治疗疾病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保健用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保健用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