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经营者销售未经注册、不合格、过期、失效以及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售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