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或者省外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