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