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