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机构未按照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检验,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从事或者参与保健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有偿技术咨询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检验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