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有关保健用品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