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有关保健用品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