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协同执法,通过互通信息、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共同做好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