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发新型保健用品、提高产品科技和质量水平、申报技术专利、更新改造设施设备、发展和扩大知名品牌生产经营规模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不得以保健用品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保健用品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