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抽验等方式对本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